| 一、 | 依據本鄉111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
| 二、 | 獎勵對象與資格: |
| (一) | 設籍於本鄉且就讀於本鄉轄內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
| (二) | 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在校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學生。 |
| (三) |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無小過以上懲處紀錄之一般身分學生。 |
| (四) | 學業成績若為等第者,須檢附學校成績等第與分數換算對照(應)表。 |
| (五) | 國小組取104名,獎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國中組取54名及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取6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二千元整。 |
| 三、 | 應附文件: |
| (一) | 申請書(附件一)。 |
| (二)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二個月內)。 |
| (三) |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
| (四) | 學生證影本或在校證明書(附件二)及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平均成績證明單(須有學校章戳)。 |
| 四、 | 申請程序: |
| (一) | 國小組、國中組:開學後檢附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初步審查後,請於本(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函送本所辦理複審。 |
| (二) | 七年級學生向原就讀國小申請成績證明,由就讀國中受理申請。 |
| (三) | 個人組(國中升高中):向原就讀國中申請成績證明,於本(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5點前至本所辦理。 |
| 五、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民政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