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標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評列最近二年甲等或相當等級(含)以上者。
2.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ㄧ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ㄧ之特殊條件:
1.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2. 辦理就業輔導,熱心盡責,績效卓著者。
3.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工作,績效卓著者。
4. 從事特殊教育各項研究,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5. 辦理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6. 發展適應體育,有益學生身心發展,績效卓著者。
二、推薦對象:
(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含縣立體中),凡從事特殊教育之現職合格特教教師及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二)本縣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借調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