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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雅惠 - 教務處 | 2017-02-06 | 點閱數: 1148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教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優先安置原學區學校,

        學區內無適當安置環境時,需經由鑑輔會同意方可跨區安置。

二、各校於106年3月15日下班前將「105學年度學前暨國小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跨階段轉銜安置名冊」及「花蓮縣學前暨國小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生涯

        轉銜計畫」逕送至本府教育處特幼科。

三、原安置學校(幼兒園)或就讀學校應於106年4月25日前至教育部通報網完

        成轉銜資料表之填寫,並主動邀請下一階段安置學校生涯轉銜會議,於

         106年5月20日前將生涯轉銜會議紀錄逕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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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教育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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