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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教保中心」暨「學前特教服務據點」專題講座報名表

講題: 感覺統合惹的禍
講師: 陳海燕(慈濟醫院護理師) 
時間: 115 年 06 月 27 日(六)上午 9:00~11:00
地點: 陶樸閣文健站(花蓮縣秀林鄉 64 號)
報名諮詢: 賴貞燕小姐(電話:03-8611006 分機 302 / 手機:09275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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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0-06-24 | 點閱數: 1127

一、依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辦理。

 

銓敘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 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各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 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二、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新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三、本部106 年3 月27 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 號令、108 年11月25 日部法二字第1084876756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 1090618令-銓敘部.pdf
    1) 1090618令-銓敘部.pdf
  • 1090623函-縣府來文.pdf
    2) 1090623函-縣府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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