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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余玉如 - 人事室 | 2025-06-10 | 點閱數: 255

1. 復查教育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2.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
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3.綜上,請教師(不含已退離教師),如有上開情形,應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 1140605教育部令.pdf
    1) 1140605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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