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而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惟辦公時數不得連
續3日超過14小時。;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三、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註:平日加班上限 4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四、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五、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