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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6 | 點閱數: 1642

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二、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105年2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008177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三、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以軍公教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為計支內涵,爰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縱已改為職務加給性質,亦不得納入教育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

四、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五、

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六、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略以:「……教育人員之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依教師待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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