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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1-05-03 | 點閱數: 726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
二、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 檢附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
  • 1100413函-勞動部.pdf
    1) 1100413函-勞動部.pdf
  • 1100429函-花蓮縣政府.pdf
    2) 1100429函-花蓮縣政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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