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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1-03-30 | 點閱數: 675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3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03712578號函辦理。
二、 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 惠請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 1100330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pdf
    1) 1100330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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