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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少年擊劍志工團

社區教保中心」暨「學前特教服務據點」專題講座報名表

講題: 感覺統合惹的禍
講師: 陳海燕(慈濟醫院護理師) 
時間: 115 年 06 月 27 日(六)上午 9:00~11:00
地點: 陶樸閣文健站(花蓮縣秀林鄉 64 號)
報名諮詢: 賴貞燕小姐(電話:03-8611006 分機 302 / 手機:09275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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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0-11-13 | 點閱數: 961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1091111令-轉知教育部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pdf
    1) 1091111令-轉知教育部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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