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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榮譽榜
恭賀六年甲班胡宇恩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中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六年乙班柳皓瑀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甲班盧炫恩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甲班施家睿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乙班李悅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六年甲班黃安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六年乙班羅嘉琪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五年乙班羅智萱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狂賀!!足球隊參加114年花蓮縣市長盃足球錦標賽榮獲 二年級組 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同學參加114年花蓮縣字音字形線上競賽活動榮獲第二場銅獎(指導教師:廖姵雯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字音字形比賽第三名(指導教師:林玟妝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甲班楊慎心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書法比賽第三名(指導教師:吳政原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乙班羅智萱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阿美族族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乙班李悅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太魯閣族語朗讀第二名(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陳亞伯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第一名(指導教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陳楷恩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臺灣台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黃淑娟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甲班林庭榛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臺灣台語情境式演說第三名(指導教師:黃秀玉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三年乙班李暘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國語演說第三名(指導教師:葉惠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甲班施家睿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國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羅雅敏老師)。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4年度花蓮縣長盃足球錦標賽】U8歲組季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張皓芯、邱士清、葉書亞、胡宇恩、林家樂太魯閣族語初級認證合格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4年花蓮縣洄瀾盃】二年級組冠軍、三年級組季軍。
恭賀六年甲班張以勒 太魯閣族語中級認證合格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花蓮瑞北國小足球邀請賽】男生組第二名、女生組第三名。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3學年度花蓮縣樂樂足球賽】高年級組亞軍、中年級組季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林家樂、六年甲班胡宇恩、六年甲班葉書亞、六年甲班邱士清、六年乙班張豸葶通過太魯閣族語初級認證。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武士岸盃足球邀請賽】U10歲組第三名、U8歲組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張以勒、六年乙班邱昱程通過太魯閣族語中級認證
恭喜~本校邱正傑、高鈺玫及王妤涵、游全睿分別獲得113年我有特「藝」功能國小口說藝術組及音樂表演組佳作!
狂賀!本校卓苳聆、楊語潔獲得113年我有特「藝」功能學前戲劇表演組特優!
狂賀!本校邱正傑、葉聖鈞、林偉承、游財恩參加2024全國地板滾球運動會東區初賽榮獲 兒童組 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張以勒榮獲113年度花蓮縣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特優(取得全國代表權)
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五年甲班李涵鈺榮獲112學年度第3屆撿塑、減塑海廢創作比賽活動國小組海洋生物類優選
恭喜!本校張雅惠老師當選教育部113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新城國小張以勒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第一名
新城國小張皓芯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朗讀第二名
新城國小張哲浩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式演說第二名
新城國小高鈺玫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字音字形第二名
新城國小陳子嫺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閩南語朗讀第三名
新城國小李悅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國語演說第三名
狂賀!!!新城國小呂敬主,榮獲【113年花蓮縣「縣長盃」空手道錦標賽,丙A組基本一招第一名、個人型第二名】
賀新城國小榮獲花蓮縣第64屆國民中小學科展覽會國小B組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 第一名
賀新城國小榮獲花蓮縣第64屆國民中小學科展覽會國小B組團體獎 第三名
恭喜 黃麗花校長 鍾怡君老師榮獲 國民中小階段12國教課綱實施短片 特優
恭喜鍾怡君主任教案-食在芥意 獲得112學年度綜合領域議題融入教案設計榮獲佳作
112學年度「學習扶助」教學教具、心得暨學習心得徵選計畫-教師組教學心得~行政組特優:張家鳳 教師組教學心得~教學組優選:余穎倩
恭喜~本校許妤萱、吳欣潔、尤憶樺分別獲得112年我有特「藝」功能繪畫組及攝影組優等及佳作!
狂賀,鍾怡君主任參加研發生命教育事例徵稿活動,榮獲國小組第一名
恭喜~本校張雅惠及黃巧雯老師參加112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學教案設計徵選活動,雙雙獲得佳作!
狂賀!本校吳冠毅、尤憶樺、林偉承、邱正傑、葉聖鈞參加2023全國地板滾球運動會東區初賽榮獲 兒童組 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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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 二、 | 旨揭退撫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
| (一) | 有關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
| 1、 | 適用對象:依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明定,教職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準此,其適用對象係以106年8月11日(含)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範疇,非以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時間為新法適用之認定基準,從而本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在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及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至於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則一律不追溯適用。 |
| 2、 |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
| (1) | 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
| 1.應 | 由服務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選擇依新法規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意願後,按月將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學校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
| 2.衡 | 酌各校現職教職員應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均應於當月10日前即應彙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10日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當月應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基此,以各校106年8月份之退撫基金撥繳作業均已彙繳完竣,爰上述新法規定公布施行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若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其106年8月份留職停薪期間應全額負擔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併入次(9)月繳納,106年10月份以後則應依上開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
| (2) | 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
| 1.應 | 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選擇依新法規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意願後,將自106年8月11日起至繳付當月之退撫基金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學校併入現職教職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自上述一次全額繳清之次月起,即應依前述作業規定隨同現職教職員按月彙繳。 |
| 2.為 | 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前述在新法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選擇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參照現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規定,當事人應自服務學校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 |
| (3) | 關於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將由該會另函通知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公告說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
| 3、 | 其他事宜:基於法之安定性及維護退撫基金財務健全及收支平衡,前述適用本項規定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依新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即應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政府為65%;教職員為35%)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 (二) | 有關退撫條例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 |
| 1、 | 為保障教職員依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及撫慰金(107年7月1日以後改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退撫給與,退撫條例第69條已明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上開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教職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
| 2、 | 因上開專戶之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且仍須俟各支給及發放機關與金融機構完成簽約及後續技術性事宜,始能正式執行。是有關開立專戶之流程、注意事項及開戶須知等相關事項,將於上述細部事項完成後,另案函知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辦理後續專戶開立之相關事宜。此外,在專戶規定尚未能正式執行之前,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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