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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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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少年擊劍志工團

社區教保中心」暨「學前特教服務據點」專題講座報名表

講題: 感覺統合惹的禍
講師: 陳海燕(慈濟醫院護理師) 
時間: 115 年 06 月 27 日(六)上午 9:00~11:00
地點: 陶樸閣文健站(花蓮縣秀林鄉 64 號)
報名諮詢: 賴貞燕小姐(電話:03-8611006 分機 302 / 手機:09275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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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5 | 點閱數: 1122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27139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三、 次查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復查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8日衛部心字第1050126951號函略以:「『憂鬱症』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所定之精神疾病,惟精神病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宜者,應採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四、 茲以教師法所稱精神病係參照精神衛生法所稱精神病之範圍據以認定,爰旨揭疑義,依前開衛生福利部意見,應採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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