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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榮譽榜
恭賀六年甲班胡宇恩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中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六年乙班柳皓瑀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甲班盧炫恩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甲班施家睿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五年乙班李悅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太魯閣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六年甲班黃安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六年乙班羅嘉琪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五年乙班羅智萱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阿美族語初級合格 指導老師:江春嬌老師
狂賀!!足球隊參加114年花蓮縣市長盃足球錦標賽榮獲 二年級組 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同學參加114年花蓮縣字音字形線上競賽活動榮獲第二場銅獎(指導教師:廖姵雯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字音字形比賽第三名(指導教師:林玟妝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甲班楊慎心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書法比賽第三名(指導教師:吳政原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乙班羅智萱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阿美族族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江春嬌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乙班李悅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太魯閣族語朗讀第二名(指導老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陳亞伯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第一名(指導教師:簡月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陳楷恩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臺灣台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黃淑娟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甲班林庭榛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臺灣台語情境式演說第三名(指導教師:黃秀玉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三年乙班李暘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國語演說第三名(指導教師:葉惠禎老師)。
恭賀新城國小五年甲班施家睿參加新城鄉114年度語文競賽榮獲國語朗讀第三名(指導教師:羅雅敏老師)。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4年度花蓮縣長盃足球錦標賽】U8歲組季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張皓芯、邱士清、葉書亞、胡宇恩、林家樂太魯閣族語初級認證合格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4年花蓮縣洄瀾盃】二年級組冠軍、三年級組季軍。
恭賀六年甲班張以勒 太魯閣族語中級認證合格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花蓮瑞北國小足球邀請賽】男生組第二名、女生組第三名。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113學年度花蓮縣樂樂足球賽】高年級組亞軍、中年級組季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林家樂、六年甲班胡宇恩、六年甲班葉書亞、六年甲班邱士清、六年乙班張豸葶通過太魯閣族語初級認證。
狂賀!!!新城國小足球隊,榮獲【武士岸盃足球邀請賽】U10歲組第三名、U8歲組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六年甲班張以勒、六年乙班邱昱程通過太魯閣族語中級認證
恭喜~本校邱正傑、高鈺玫及王妤涵、游全睿分別獲得113年我有特「藝」功能國小口說藝術組及音樂表演組佳作!
狂賀!本校卓苳聆、楊語潔獲得113年我有特「藝」功能學前戲劇表演組特優!
狂賀!本校邱正傑、葉聖鈞、林偉承、游財恩參加2024全國地板滾球運動會東區初賽榮獲 兒童組 冠軍~
恭賀新城國小張以勒榮獲113年度花蓮縣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特優(取得全國代表權)
新城國小四年乙班高鈺玫、五年甲班李涵鈺榮獲112學年度第3屆撿塑、減塑海廢創作比賽活動國小組海洋生物類優選
恭喜!本校張雅惠老師當選教育部113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新城國小張以勒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情境式演說第一名
新城國小張皓芯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太魯閣族語朗讀第二名
新城國小張哲浩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閩南語情境式演說第二名
新城國小高鈺玫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字音字形第二名
新城國小陳子嫺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閩南語朗讀第三名
新城國小李悅榮獲113年度新城鄉語文競賽-國語演說第三名
狂賀!!!新城國小呂敬主,榮獲【113年花蓮縣「縣長盃」空手道錦標賽,丙A組基本一招第一名、個人型第二名】
賀新城國小榮獲花蓮縣第64屆國民中小學科展覽會國小B組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 第一名
賀新城國小榮獲花蓮縣第64屆國民中小學科展覽會國小B組團體獎 第三名
恭喜 黃麗花校長 鍾怡君老師榮獲 國民中小階段12國教課綱實施短片 特優
恭喜鍾怡君主任教案-食在芥意 獲得112學年度綜合領域議題融入教案設計榮獲佳作
112學年度「學習扶助」教學教具、心得暨學習心得徵選計畫-教師組教學心得~行政組特優:張家鳳 教師組教學心得~教學組優選:余穎倩
恭喜~本校許妤萱、吳欣潔、尤憶樺分別獲得112年我有特「藝」功能繪畫組及攝影組優等及佳作!
狂賀,鍾怡君主任參加研發生命教育事例徵稿活動,榮獲國小組第一名
恭喜~本校張雅惠及黃巧雯老師參加112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學教案設計徵選活動,雙雙獲得佳作!
狂賀!本校吳冠毅、尤憶樺、林偉承、邱正傑、葉聖鈞參加2023全國地板滾球運動會東區初賽榮獲 兒童組 冠軍~
百年校慶出席調查表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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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
| 二、 |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本細則第7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13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 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
| 三、 | 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務 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 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並轉 知所屬人員周知: |
| (一) | 適用對象:以具有110年4月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 為適用對象如下: |
| 1、 | 110年4月1日以後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依退撫法第7條 第4項規定,選擇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 撫基金費用者。 |
| 2、 | 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 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
| (二) |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
| 1、 | 110年4月1日以後始奉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
| (1) | 應由服務機關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 具選擇書(如附件),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 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上述「繼續繳 付」或「停止繳費」之選擇,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 規定,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
| (2) | 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 依本細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 年」繳付。 |
| (3) | 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者,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機關 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會)。另依本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 1064252334號函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應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細則)第13條規定, 均應於當月10日前即應彙繳基金管理會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10日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當月應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 |
| (4) | 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相關規定如下: |
| 甲、 | 依本細則第7條第4項規定及立法意旨,得自留職 停薪之日起算3年期滿時,開始繳付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上述「遞延3年」採按月計算。舉例:某甲奉准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育嬰留職停薪,如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其111年1月份應繳付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應於114年1月繳清;111年2月應繳付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應於114年2月繳清,以此類推。 |
| 乙、 | 遞延繳付人員於遞延3年期滿時,若採按月繳付,已回職復薪者,應按現職人員繳付方式,比照本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按月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延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彙繳基金管理會;尚未回職復薪且繼續留職停薪者,則比照本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基金管理會。 |
| 丙、 | 於遞延3年期滿前,遞延繳付人員自願提前繳付 時,依本細則第7條第5項規定與立法意旨,僅得 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不包含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基金管理會。至於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基金費用,仍應按前開遞延3年繳付作業規定辦理。 |
| 2、 | 110年3月31日以前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 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
| (1) |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 費用者,應由服務機關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 轉知當事人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 定是否維持「繼續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依 新修正規定選擇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3年」繳付。 |
| (2) |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 費用者,應由服務機關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 轉知當事人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 定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停止繳付,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上述「繼續繳付」之選擇,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
| (3) | 前2項人員依新修正規定,選擇「繼續按月」或 「遞延3年」繳付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作業方式,均照前開(二) (3)至(4)規定辦理。 |
| (4) | 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前述在110年3月31日以前 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選擇之申請。 |
| (三) | 前開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若擇定採「留 職停薪之日起繼續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或「提 前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等繳付方式後, 如有變更,當事人應請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再依前開 規定辦理。 |
| (四) | 本案關於涉及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 將由該會另函通知各機關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 公告說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
| (五) | 其他事宜: |
| 1、 | 依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公務人員育嬰 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機 制,係採與現職人員強制繳納之相同規範,故係選擇 「繼續繳付」,而非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方式辦理,從而於本細則第7條第2項已明定一經選擇,不得變更。是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若未依前開規定繳清費用,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 (1) | 依退撫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者:依基管條例細 則第13條第3項規定,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準此,上述人員尚未繳清之退撫基金費用,屬逾期漏未繳納者,仍應依上開規定之繳費標準及利息繳付後,始予辦理相關給與。 |
| (2) | 離職後,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依退撫法第 85條規定申請退休金時,其未繳清之退撫基金費用,亦應依基管條例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繳付逾期漏未繳納之費用及利息後,始得給付退休金。 |
| (3) | 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申請離職退費者:其未繳 清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基管條例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應繳付逾期漏未繳納之費用及利息後,始得依退撫法第9條第2項規定,發給個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 2、 | 適用本細則第7條第4項規定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者,如於遞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 職,則由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 關,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 四、 | 上述作業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府業務承辦人林育宏,分機306、307。 |
| 五、 | 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上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 說明、逐條說明及選擇書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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