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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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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少年擊劍志工團

社區教保中心」暨「學前特教服務據點」專題講座報名表

講題: 感覺統合惹的禍
講師: 陳海燕(慈濟醫院護理師) 
時間: 115 年 06 月 27 日(六)上午 9:00~11:00
地點: 陶樸閣文健站(花蓮縣秀林鄉 64 號)
報名諮詢: 賴貞燕小姐(電話:03-8611006 分機 302 / 手機:09275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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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710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6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並經花蓮縣政府109624日府人福字第1090120483A號函(諒達)轉知。

二、查旨揭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於民國104年修正法規名稱,並將原「一般及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名稱,更改為「一般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爰104年以後依該要點申領之「助學金」既依原民會認定係屬獎學金性質, 與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同時申領,是以尚未確定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均得依人事總處109623日函辦理,且無逾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10年之虞。

三、有關相關子女教育補助費補申請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請求權時效:合於補申請資格者,依各該案件確定日期起 10年內均得提出,所謂案件確定日期,係指各學期繳交 學費完成日期,是以 A 君之子如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及 107學年度第2學期分別於106630日及108220日完 成學費繳款,並皆因領有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而 未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最遲得分別於116629日及118219日前提出補申請。

(已調職人員:B君之女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領有助學金(105620日完成學費繳款),其時 B君任職於甲機關,未向甲機關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後 B 君於 106年調職乙機關並任職迄今,B 君應於115619日前向甲機關提出補申請。

(離退人員:C 君已於108716日退休生效,其子於104 學年度第2學期領有助學金且未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105 25日完成學費繳款),C君得於11524日前向原 任職機關提出補申請。

四、各機關學校如有受理補申請案件,應請當事人填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及提出繳費證明等必要文件,並於109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優先核撥後,按請求權時效消滅順序(依序為104年至109年),由本年度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工作計畫調整支應辦理補發,倘本(109)年度經費仍不足支應,俟次一年度再予補發。

  • 1090709函-領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 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 ,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補充如說明.pdf
    1) 1090709函-領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 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 ,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補充如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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