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3月6日府人訓字第1120042361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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