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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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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 
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106)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20份及相關證明資料1份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三、 
申請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1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1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請自行承擔結果。 
四、 
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五、 
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