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轉交通部有關租用遊覽車應使用已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已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之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107年1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9127號函辦理。
二、依據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修正發布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第2項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
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三、為落實旅遊安全及品質,租用遊覽車辦理校外教學及旅遊相關活動,應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