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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秀玉 - 學務處 | 2016-07-25 | 點閱數: 936

105年花蓮縣文化局 「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簡章

105.5.9

壹、活動宗旨:

    為促進中、小學校學生及學齡前幼童參與本縣優質藝文展演活動,深度認識在地文化,俾使文化向下紮根、提升藝文參與人口,增進學生美學及文化涵養,特制定本簡章。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活動內容:

  • 參與對象:花蓮縣中、小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皆可申請。
  • 申請期限:
    1. 第一階段(5月16日-5月31日):受理預備在6-8月辦理之活動;
    2. 第二階段(8月1日-8月15日):受理預備在9-10月辦理之活動;
    3. 或經費用罄為止
  • 活動內容:以支應參觀本縣主要藝文空間(至少一個參訪點須具導覽解說服務)及藝文展演活動為原則 (請參見附件),相關行程及參訪點預約導覽等聯繫工作皆由學校自行安排。
  • 支應項目:
    1. 租車費:為讓各校皆能享受有限資源,每校每年度以1為上限,請珍惜資源,善用所有座位空間,並善加規劃行程。本局支應金額以租車費實支數之50%為上限,若租車費實支數超過原預估數,仍以原預估數之50%為上限支應。
    2. 借用校車費:為鼓勵學校善用縣內校車資源,每校申請次數不限,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校車管理要點」規定,由學校自行協調校車借用事宜,本局對於申請學校核實支應所需全額油料費及維修經費。

肆、申請方式:

  • 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借用校車者須檢附「出借學校」之同意函。審核後將由文化局函復審查結果。
  • 洽詢專線:(03)8227-121 轉143羅小姐
  •  
  • 須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至遲須於105年10月31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手續),以公文函送下列資料予本局審核,辦理核銷事宜:
    1. 核定函影本(含申請表及導覽員簽名之行程表)
    2. 申請學校之收款收據:繳款人或機關名稱為「花蓮縣文化局」
    3. 完成核章之租車費(或借用校車費)原始憑證或自有校車之加油憑證
    4. 活動照片:佐證活動現場及學生參與情形,含成果照片6張word檔及個別照片原始檔光碟1份
    5. 參與者名冊、人數(含學生及教職員):實際參與人數若與低於申請表內之人數,請於公文內說明。
  • 經費使用應符合本簡章之規定並核實報支費用,如有未依規定運用者,須依規定繳回。

 

 

陸、注意事項:

  • 為確保參與學員之安全,參訪活動須由學校單位編派至少一位隨隊教師,協助校外參訪活動進行。
  • 本局將於年底依據各校推廣生活美學教育之績效函請相關單位表揚教職人員。
  • 對本計畫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受核定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至5年。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報支。
  • 中、小學校請依「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及「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校車管理要點」辦理。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更改簡章內容之權利。
  • 本簡章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表件: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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