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經查該會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 |
| 三、 | 請轉知轄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113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114年9月30日前向該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
| 四、 | 另請持續協助鼓勵轄下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報名114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