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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請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給假規定。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 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 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 依規定申請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 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 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 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第三條有關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 相關條文請詳閱如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