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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珮珍 - 人事室 | 2023-10-13 | 點閱數: 399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補充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詳如附件

  • 1121006銓敘部令.pdf
    1) 1121006銓敘部令.pdf
  • 1121006銓敘部函.pdf
    2) 1121006銓敘部函.pdf
  • 1121011縣府函--函轉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pdf
    3) 1121011縣府函--函轉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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