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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案,請貴校確實依照環境教育法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045197號函辦理。
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三、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6月30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四、 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與展延研習開課資訊公告於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平臺(環教認證專區─認證申請資訊─研習資訊),倘有申請認證與展延相關問題請洽該部委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張先生,電話:(02)2388-0518分機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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