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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13 | 點閱數: 782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6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47991號函辦理。
二、 明(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超過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6個,分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6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5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3日)及108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4日)等。
三、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
四、 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五、 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 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月15日(星期四)至2月20日(星期二):春節初二、初三因適逢星期六、日,爰於2月19日(星期一)及20日(星期二)補假。
(二)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月4日(星期三)至4月8日(星期日):民族掃墓節(4月5日)適逢星期四,爰調整4月6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3月31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 108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連假為明(107)年12月29日(星期六)至108年1月1日(星期二):108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二,爰調整明年12月31日(星期一)為放假日,並於12月22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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