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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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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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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業經行政院104年1
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自104年12月27
日施行,本部並依該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於105年12月13日
訂定發布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
)。茲依提敘辦法第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
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係以任職期間為準
,爰將旨揭93年6月21日令予以廢止;另,後備軍人轉任公
立學校教師,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其等級相當之對
照,依提敘辦法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薪級對照表」辦理,爰將旨揭94年12月14日令予以廢
止。
二、復依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業失其效力;又
公立大專校院校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及薪給起支等事項,業
明定於待遇條例,爰將旨揭94年1月11日令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