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183881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
(一) |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
(二) |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
三、 |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四、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
(二) | 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
(三) | 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四) | 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8mb,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
五、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貴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
六、 |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料下載區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