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 參加不良組織。
(三)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四)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六) 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七)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八)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九) 逃學或逃家。
(十) 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 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 健康之場所。
(十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二)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三)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十四)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十五) 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09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230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