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10月14日花衛醫字第1090029839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係各類人員確知個案發生之事件屬自殺行為,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作業,以利衛生單位及時提供個案之再自殺風險評估及後續關懷訪視事宜。 |
三、 | 為提升自殺通報之效率,降低過去以紙本通報再以人工鍵入系統之漏失率及錯誤率,自109年8月1日起請各單位以線上通報方式辦理自殺通報,不再採行紙本通報。 |
四、 | 旨揭使用系統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非衛生及醫療單位之帳號:僅能查閱個案帳號曾通報過之紀錄。 |
(二) | 衛生局及醫療單位之帳號權限:得以查閱同單位之通報紀錄,並採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且使用者於系統內之操作皆有紀錄。 |
五、 | 考量人人都是自殺防治守門人,衛生福利部籲請各機關(構)及各類人員皆需依法辦理自殺通報,各單位並得因應業務性質及行政流程,依權責辦理自殺通報業務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