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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政原 - 學務處 | 2020-05-14 | 點閱數: 1207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5077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擴大學校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提升學生權利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研議案內參考措施供各校有所依循。
三、 司法院108年10月25日公布之釋字第784號解釋,內容摘述如下:
(一)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二) 學校對學生所為公權力措施,應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學校所採取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未構成權利之侵害。
(三) 學校對學生所為公權力措施構成權利之侵害者,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四、 各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並檢討修正;相關章則例示如下:
(一) 涉及學生個人學習權利事項:如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實習課程規定、考試規則、輔導課實施辦法、學生重補修補充規定等。
(二) 涉及學生校園活動事項: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規定、學生獎懲辦法、學生請假規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學生改過銷過規定、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定等。
(三) 涉及學生個人生活、財產、行動等權利事項:如各校之場地借用規則、學校設備使用及維護規定、校園停車管理規則、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圖書管理辦法、工讀生實施及管理辦法、人事進出管制及會客作業規定等。
五、 學校訂定前點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六、 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必要時,得函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七、 本府已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分別訂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及「花蓮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各校除應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利外,亦應強化師生法治教育、學生權利救濟等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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